通知公告

各相关学生: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文件的要求,学校于2013年6月已经初审并向教育部报送2013届毕业生第一批申请基层就业学费代偿相关材料。

现仍有部分符合条件学生未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符合申请条件的2013届毕业生目前仍可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学校接收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16日,逾期不再接收。

二、申请条件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是指: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是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上述行业工作现场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的,也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如单位能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则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上述行业工作现场在县政府所在地的,不属于代偿范围。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均可以报送。

如毕业生就业单位存在选调分配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的,应当出具经本人签字的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二份;如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由就业协议书内容直观鉴别出工作地点符合本文件规定的中西部基层条件,则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要求的单位证明两份,单位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就业单位名称、就业单位详细地址、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符基层单位条件的实际工作地点、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单位证明需要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人和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流程:

1.申请学生务必认真阅读本通知第二条所述内容,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

2.在本网站文档下载栏查找“2013年基层就业学费代偿第二批报送相关表格”,下载表格并认真填写;同时准备就业三方协议复印件,所有表格均需一式两份;

3.申请学生如需要办理二次分配证明或就业地点符合相关条件证明的,在所在单位办理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

4.申请学生持填写完毕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到学校按照所在学院、财务处、学工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学校党政办总值班室的顺序加盖公章;

5.将所有申请材料(包括:1.学生本人填写并经过学院和计划财务处审查通过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3.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登记表二份4.如就业协议无法直观看出工作地点符合代偿要求,需单位提供的二次分配证明或就业地点证明材料两份)提交学工处学生资助办公室。

四、其他说明:

1.所有材料均可委托他人代办,但相关签字必须由申请人签写;

2.学院办公室地点、联系电话请到学校网站查询;财务处办公地点在行政辅楼一楼西侧学生事务大厅,每周一、三、四在南校区办公,办公电话81891002;学工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在行政楼Ⅱ区507房间,办公电话81891099;党政办总值班室在行政楼Ⅱ区501房间,办公电话81891818;

3.仍有其他疑问请上班时间拨打81891099咨询。

学生工作处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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